软肋一:食品卫生定义不完整,危害是立法内容挂一漏万
软肋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危害是违法行为没有标准
软肋三:罚额小,违法成本低,危害是不法生产者会铤而走险
软肋四:对执法人员约束不够,危害是执法责任难以明确
食品安全,最根本的措施应该是立法来保障。人大代表们显然对12年前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不太满意。在全国人大代表祝义才的议案中,这部12年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有四大《软肋》。
祝义才认为,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就其内容和范围来讲,无法完全起到食品安全保障基本法的作用,建议尽快制定能担当起食品安全基本法责任的《食品安全法》。
无独有偶,著名的
姜德明还提出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办,工作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农林、质监、经贸委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这个委员会,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管理中《多头绪,理还乱》的执法尴尬。今后,苏丹红、孔雀绿等食品安全事件将会更少地出现。
食品卫生法多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