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
对委员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68792408)或邮件(food@moh.gov.cn)向我部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1.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doc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资格要求.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兽药残留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农药残留国家标准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
对委员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68792408)或邮件(food@moh.gov.cn)向我部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1.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doc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资格要求.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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