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FDA北字第1052002283号令,修正《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并更名为《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修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查验机关)为提升食品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输入查验效率,并使查验作业一致,特订定本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查验的范围,指经《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公告,应向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的产品。
第二章 受理查验作业
三、输入食品容器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并成一批办理查验:
(一) 瓷制餐具及厨具:进口报单及产品分类号列(分壶【杯】、盘、碗、碟及其他五大类)相同,且容器或器具与食品接触面的釉彩颜色相同。
(二) 塑料制容器或器具:进口报单、货品分类号列、产品名称、材质及与食品接触面颜色相同。
四、散装货轮装运的同船次大宗谷物,查验作业如下:
(一) 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品名,且无法区隔分开抽样者,相关报验义务人均申请查验后,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产品分二处以上港埠申请查验者,查验方式以较严格的方式执行。
(二) 须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者,应再检附海关舱单及船舱图。
(三) 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由第一卸货港埠查验机关执行,查验结果适用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的产品。
(四) 检验不符合规定但已先行卸存于谷仓且无法区隔者,该谷仓内的产品视为不符合规定。
第三章 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
五、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时,应会同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查验人员完成抽样后,即请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取样凭单签署。
六、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开验数及抽样数量表办理,并依边境查验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抽中项次执行抽样,惟查验人员发现同一批申请查验的其他项次产品有卫生安全疑虑时,经报请港埠办事处主管后可加抽或改抽其他项次产品。
第四章 查验结果
七、输入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作业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请查验的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与抽中项次的相同产品均判定不符合。
(二) 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同批产品全数判定不符合。
第五章 具结先行放行
八、输入产品办理具结先行放行的作业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请查验的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与抽中项次的相同产品均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二) 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同批产品全数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三) 具结先行放行产品的存置地点,以二处为限。但经查验机关审查认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 活体水产品需经复养者,报验义务人申请具结先行放行时应同时检附复养地点的平面图。
九、经同意具结先行放行的产品,申请理由为检验时间超过五日、产品容易腐败或变质、经查验机关认为有必要者,查验机关应通知存置地点的地方卫生机关查核产品存置保管情形。
十、具结先行放行产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者,查验机关应通知报验义务人所在地及产品存置地的地方卫生机关。
第六章 输入时免贴中文标示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验机关可免查核中文标示:
(一) 台湾货复运进口。
(二) 民众个人自用。
(三) 报验义务人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
十二、依前点第三款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经查获产品输入后的使用情形与申报内容不符者,以申报不实办理。
食品及相关产品开验数及抽样数量表
开验数
一、货柜装运者,开柜数如下:
1、小麦、大麦、玉米、米、高梁及黄豆:三十柜以下开一柜,每增加三十柜加开一柜,不足三十柜者以三十柜计。
2、小麦、大麦、玉米、米、高梁及黄豆以外产品:十柜以下开一柜,每增加十柜加开一柜,不足十柜者以十柜计。
二、查验产品开件数如下:
总件数
开件数
一件至三○件
一件
三一件至六○件
二件
六一件至一○○件
三件
一○一件至五○○件
四件
五○一件至一○○○件
五件
一○○一件至一五○○件
六件
一五○一件至二○○○件
七件
二○○一件至二五○○件
八件
二五○一件至三○○○件
九件
三○○一件至三五○○件
十件
三五○一件以上
十五件
三、散装货轮装运的大宗谷物,每舱均开验,并于各角落(边)抽样四点。
四、无包装整柜装运的大宗谷物,开验时随机抽样四点,必要时可增加抽样点。
五、查验人员认有卫生安全疑虑或必要时,经报港埠办事处主管后可酌量增加。
抽样数量
一、各类产品抽样数量如下,并可视检验项目需要酌量增加:
1、散装货轮及无包装整柜装运的大宗谷物、散装油脂:二公斤。
2、固态食品:六百公克,固液混合或液态食品:一公斤。
3、食品添加物:五百公克。
4、免洗筷:一百双。
5、瓷制餐具及厨具:二件。
6、塑料容器:二十件。
7、食品卫生标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输入产品符合下列情形,报验义务人可要求减量抽样:
1、食品及食品添加物:重量于十公斤以下,或每公斤价值新台币一仟元以上(以完税价格计)。
2、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以外产品:件数为前点抽样数量五倍以下,或每件价值新台币一仟元以上(以完税价格计)。
三、检验微生物者,抽样最小完整包装。
卫生管理食品台湾修正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