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检验检疫局刚刚发布:近日,辽宁大窑湾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对韩国产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两批韩国食品(共18种产品,合计2164千克、货值8789美元)生产日期与货物报检单据随附的卫生证书标注生产日期不符,辽宁大窑湾检验检疫局依法对上述货物实施退运处理。另有一批韩国产电烤脆鱼饼(共三种口味,合计36千克/378美元)。在对产品标签进行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和磷酸三钠与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不符,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辽宁大窑湾检验检疫局依法对上述货物实施销毁处理。
进口食品的证书检验和标签检验是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程序中的两个重要环节,进口食品实际情况应与随附证书载明内容相符,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 香、 味, 以及为防腐、 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焦磷酸钠和磷酸三钠作为水分保持剂、 膨松剂、 酸度调节剂、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广泛应用到食品工业中,谈及其安全性问题,必须要考虑特定范围和限量,入境我国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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