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宁乡:非法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猪肉 业主被行政拘留-屠宰,检疫,宁乡县,猪肉,食品,宁乡,肉类,浓度,执法人员,宰杀,经营,生猪,细胞,业主,消毒液,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销售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宁乡县食安办牵头,县食药局、县畜牧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组织20余名执法人员对白马桥街道白马桥村樟树组谭某非法屠宰经营点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屠宰点业主谭某非法屠宰销售近30万元的未经检疫猪肉,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已宰杀生猪2头,其中1头已经分割待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屠宰工具和200余公斤猪肉予以查扣。2016年下半年以来,屠宰点业主谭某擅自从事生猪消毒液假设非一阶的拟合参数等于1,有 log(N/No)=-kCT 式中No――细胞的初始数; N――作用时间为T的细胞数; C――指有效氯浓度(CAC)或次氯酸浓度(CHOCI); k――细胞灭活率常量。 试验结果见图4和图5。图4结果显示,NaClo溶液对于对荧光假单胞菌(P.fluorescens)的灭活,pH值7(HCIO:98%)比pH值6(HCIO:40%)和pH值3(HCIO:3%)更有效。另外,图5的数据更有力地证明细菌活性取决于HCIO浓度。这些发现也证实了“HCIO是有效的杀菌剂,而CIO-对于杀菌完全没有效果”这一基本原理洗手除菌液 www.wdsol.com>收购、屠宰,将宰杀后的猪肉销往县城肉食门店。谭某经营时间长达半年,非法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猪肉,金额近3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8项相关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宁乡县公安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谭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此案是《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后,宁乡食药、公安和畜牧部门密切配合,适用该法查办的首起行政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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