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号公告,修正《经本署查验登记许可之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修正《经本署查验登记许可之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如附件。
二、公告前已取得本部查验登记许可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其辨识标记应于2016年7月1日前适用本修正规定。
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
一、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之。
二、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许可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始得使用本辨识标记,该辨识标记的设计系以推动母乳哺育的图样及其倡导文字同时出现的方式呈现。
三、辨识标记的规格如下:
 
(二) 推动母乳哺育的图样使用CMYK的色彩:绿色Y100C60、橘色Y100M60。
(三) 辨识标记的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视需要自行决定,但不得小于3公分(高)×3公分(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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