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848号公告,预告修正《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更名为《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曾于2015年7月31日公告修正。本次修正除更名外,其余修正要点如下:
二、新增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食品业者规模及实施日期,包括食用油脂等共17类业别的业者,其中制造、加工、调配业者,不含改装业者。(修正第二点)
三、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及综合商品零售业等应办理强制性检验业别的规模及实施日期,其余业别比照其原公告的规模及实施日期。(修正第三点)
四、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者应检验的项目及频率。(修正第四点)
五、新增综合商品零售业的检验事项及最低检验周期。(修正第十七点)
六、新增食品业者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应与实际执行情形相符,并规范版本保存期限。(修正第十九点)
修正草案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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