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486号公告,预告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于2014年8月13日发布修正全文28条,兹配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条文。为使食安法施行更加明确,拟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计31条,主要修正内容为:修正《中央》主管机关的准用许可字号的意涵;修正食品业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增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的定义;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的品名、净重、容量及原产地(国)与食品用洗洁剂的标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体等标示规定;要求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
修正草案对照表及逐条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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