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台湾地区拟修订酒类卫生标准-酒类,修正,卫生标准,施行,条文,消毒液,订定,轻微,异物,台湾地区,无害,次氯酸,明定,情形,财政部,预告,物质 2013年3月29日,台湾地方"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203636660号公告,预告"酒类卫生标准"第 5、6 条条文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2013年4月8日。
台湾地区"酒类卫生标准"自2004年6月29日订定发布后,历经三次修正发布。由于酒品卫生攸关消费者饮用酒品的安全,为加强酒类卫生管理效能,故比照"行政院卫生署"订定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规定,修正"酒类卫生标准"第5条规定,明定酒类不得有消毒液消毒剂常用温度消毒时间(分)气味对皮肤黏膜刺激性对环境的污染对铜、铝、碳钢的腐蚀性是否有化学残留微酸性电解水10-30mg/L5-45轻微无无轻微无戊二醛2%20-600强有有轻微有过氧乙酸2-0%10-60强有有中度有碘伏500-5000mg/L2-30中度有有有有洗必泰1-5%5-30中度有轻度轻有乙醇75%2-60中度轻度无无有二氧化氯500mg/L30强有轻度有有微弱微酸性次氯酸水次氯酸钠1000mg/L10-30洗手除菌液 www.wdsol.com>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或含有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以资明确,并配合修正末条施行日期的规定。修正后的条文如下:
第 5 条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者。
二、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 6 条 本标准除第4条、第5条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修正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