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食品,副产品,消毒,梅花鹿,配制,鹿茸,养殖,消毒液,溶液,冲洗,测定,批复,时用,稀释液,鹿胎,卫生部,吉林省,原料,监督卫监督函〔2012〕8号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消毒液使用注意事项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处。稀释液临用前配制: 用前应测定有效含量,根据测定结果配制消毒溶液。配制溶液时,忌与碱或有机物相混合。为防止过氧乙酸对消毒物品的损害。对金属制品与织物浸泡消毒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谨防溅入眼内或皮肤粘膜上,一旦溅上,及时用清水冲洗,消毒被血液、脓液等污染的物品时,需适当延长作用时间洗手除菌液 www.wdsol.com>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卫生监督管理养殖鹿茸食品安全法普通食品梅花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