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台湾卫生部门未订立过期食品销毁办法 遭到纠正-销毁,贩卖,台湾,食品,卫生部门,回收,消毒液,彰化县,喷雾器,订定,外流,消毒,纠正,逾期,约为,喷雾,卫生局,相关,桃园县  消毒液材料与方法试验地点和仪器设备试验于2014年10月-11月在河北某育雏场消毒通道中进行,该消毒通道长×宽×高为5 m×1 m×3 m,东西走向,南墙约2米处安装两台喷雾器,其距前门入口处各6m和6m,该喷雾器喷雾启动及时间受人员消毒控制器( 公司)控制,其所喷雾滴大小约为70-80μm。试验方法细菌培养将冷冻干燥的大肠杆菌(ATCC 25922)接种到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上37 ℃恒温培养24 h 活化,随后离心机4℃、4000转离心15分钟并弃上清,将细菌沉淀用1%的蛋白胨水清洗两次,重新制成10ml含菌数约为108~109 cfu/mL 的菌悬液备用洗手除菌液 www.wdsol.com>; 据台湾《旺报》报道,台湾卫生部门对于过期食品未依当地有关法令订定回收、销毁处理办法,12年来仅以"食品回收指引"代替,致依法应销毁物品外流贩卖,台湾监察机构3月7日通过并公布"监委"程仁宏、杨美铃提案,纠正卫生部门行为。
提案"委员"表示,2011年发生多起贩卖过期食品案例,相关不法犯罪行为均持续长达6年以上,被查获销售地点包括新北市、台中市、彰化县、桃园县及高雄市等地,相关县市卫生局无法适时稽查发现,未依法善尽"逾期食品、应切实没入销毁"之责,予不肖厂商贩卖谋利机会,形成管控重大疏漏。
纠正案文指出,"卫生署"未依"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订定相关回收、销毁处理办法,仅于2000年订颁食品回收指引,各辖管卫生局无法要求违规厂商切实回收并销毁逾期食品,致应销毁物品外流贩卖,严重危害民众健康,明显怠失。
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