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姚常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卫生健康规划分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卫生健康区域规划和卫生健康空间布局规划。2015年3月1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必须与国家发展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统筹衔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资源等开发保护活动等须接受相关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性指导和约束。同时,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必须与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避免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衔接不充分、交叉重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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