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开始施行的《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犬只饲养人,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犬只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孕妇和儿童。(记者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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