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三审稿中提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最高将面临一万元的罚款。
亚硝酸盐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被应用于肉制品中,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有着严格要求,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硝酸盐是安全的。但是如果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误食或超量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则容易引起急性中毒,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三审稿中指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如果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参考资料:①《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
(责编:许晓华、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