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在武汉市即将实施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前离鄂返京,在京期间,他未报告武汉市居住史,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隔离观察。昨天,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通报,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介绍,昨天上午,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在武汉市即将实施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前,他驾车带其妻儿赶赴湖南省长沙市,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市。于1月24日凌晨入住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兄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市居住史,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其母出现咳嗽、低烧等症状后,常某安排其妻儿另行租房居住。其母于2月1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常某于2月18日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属于病原携带者,即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防疫部门在对常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常某能够配合说明活动轨迹,目前亦未发现其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较大范围的传播;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记者 李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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