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号令,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四条,
第 四 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二、塑料类的规定:
原材料
材质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溶出试验
备注
溶媒
溶出条件
项目及合格标准
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
铅:100ppm以下
镉:100ppm以下
水
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的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酚:阴性
甲醛:阴性 &nb
4%醋酸
蒸发残渣:30ppm以下
4%醋酸
95℃,30分钟
三聚氰胺:2.5ppm以下
卫生标准塑料三聚氰胺甲醛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