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比赛中,有些运动员为了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但是在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
因而,如今人们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人们对那些禁用药物的统称。一般来说,兴奋剂往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药物:
首先是精神刺激药,包括苯丙胺和它的相关衍生物及其盐类;其次,是那些以麻黄碱和它们的衍生物及其盐类为代表的一类仿内源性儿茶酚胺的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作用的物质,人们往往将此类物质称为拟交感神经胺类药物;此外,还包括了咖啡因类药物和杂类中枢神经刺激物质等。
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非法药物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这往往会让使用者在比赛中获得优势,因而这种违法行为不符合诚实和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现代体育运动最强调公平竞争的原则,使用兴奋剂既违反体育法规,又有悖于基本的体育道德。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不仅使得体育比赛变得不公平,而且运动员们也不再处于平等的同一起点。
与此同时,使用兴奋剂,也将对人的生理、心理产生极大的危害,甚至兴奋剂可会有可能引起中毒的症状,包括心动过速、瞳孔扩大、血压升高、反射亢进、出汗、寒战、恶心或呕吐,及异常行为,如斗殴、夸大、过度警觉、激越和判断力受损。倘若长期应用还可能会导致出现人格的改变,甚至是妄想性精神病。一旦长期或大量使用后停用,可产生戒断综合征,表现为抑郁心境、疲劳、睡眠障碍和梦多。
总的来说,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不仅损害奥林匹克精神,破坏运动竞赛的公平原则,而且严重危害运动员身体健康,因此这一行为在比赛中应当被严惩以及绝对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