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指的是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包括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以及无痛致死术两层含义。也就是说,这种方法的实施条件应是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所使用的。在我国,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一般地,安乐死可分为积极的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前者是主动的,是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后者是被动的,是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常见的消极安乐死的方法包括了注射氰化物、大剂量注射麻醉剂、注射凝血剂。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死亡。采用大剂量注射麻醉剂的方法应先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通常为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第三种方法是采用凝血剂是由于其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
因此,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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