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叶龙杰)6月5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医保局今后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失信情况评定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征求意见稿提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压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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