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甘贝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两部门近日还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自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自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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