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姚常房)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月3日发出《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优化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物资。
《通知》指出,确保将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首先,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在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病区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使用防护服,禁止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其次,医用防护口罩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病区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第三,护目镜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
《通知》指出,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用于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病区,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同时,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通知》还发布了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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