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甘贝贝)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旨在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了3类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办法》适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可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登记部门和备案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信息推送,加强业务协同。
《办法》明确,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需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托育机构在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级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健康报"或"健康报网 ** 电/讯"或带有健康报网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健康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2、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作品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及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