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潘明华)日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
《办法》明确,经核实并查处的以下行为属于奖励范围: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一般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静脉输液的行为;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其他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非法行医行为罚没款金额来确定,分别对举报人给予5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办法》规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资金,按照处理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编入部门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规定核拨。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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