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姚常房)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保证完成约定用量。
《通知》明确,对于优先合理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不能按要求配备、采购量不足、临床不合理使用等问题严重的,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考核评价不合格、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逐步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从三级公立医院推广至二级公立医院。
《通知》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另外,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为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通过制定完善用药指南、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不按规定使用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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