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阎红 特约记者车晨菲)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出台《辽宁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记分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五个档次。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等。
《办法》明确,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等6项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有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等9项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3分;受到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记4分;超过1万元罚款处罚的,记6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2分。
《办法》规定,记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2分;或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5分的,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分;或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60分的,给予该医疗机构1个月~6个月暂缓校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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