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黄秋云)近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出台《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内容、计分办法和计分结果运用等。据了解,校验期为1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2分的,及校验期为3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36分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校验期为1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8分的,及校验期为3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54分的医疗机构,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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