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岚)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床收费管理,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价格由省医保部门统一制定;特需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等情况自主制定。特需类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
《办法》明确,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专设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肿瘤科、血液科病房床位按同等病房收费价格加收50%;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费;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15%;安装空调和取暖设施并使用的,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价格之外收取病房空调费、病房取暖费;门诊、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及手术检查治疗不得另收病房空调费、取暖费;抢救室内临时配置的普通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收费;病房床位价格已包含对病房床单、被套、枕套、病号服等病房被服进行消毒的费用。
《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对病房床位价格进行公示,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各级医疗保障、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病房床位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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