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刘志勇)10月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条例》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后者应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条例》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处理、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批准可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上述信息。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
《条例》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通过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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