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琳 特约记者姚秀军)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北京市或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北京将正式启用该《办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顺利开展。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要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原则及流程,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工作;院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急救周转备用平车1个,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到备用平车上,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特殊患者的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
《办法》要求,依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质控数据,将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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