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甘贝贝)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有资产审批链条长等问题,困扰着不少从业人员。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原有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同时,《通知》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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