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陶韬 记者宋黎胜)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对志愿者及组织权益的保障。
《条例》第一次明确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同时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提出对志愿者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同时,志愿者在生活当中也能获得一定的便利。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