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刘志勇)7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以指导医疗机构对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短缺的药品开展信息评估、替代药品遴选,并规范替代药品使用。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参照《技术指南》,制定院内短缺药品管理规范。
《技术指南》指出,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的短缺药品工作组负责组织本机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疗管理等相关人员,采用多学科、跨部门合作的方式,开展本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评估、替代遴选使用的工作。
《技术指南》将短缺药品分为临床必需不可替代、临床必需且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两个类别。并明确:若短缺药品因剂型、规格、给药途径等原因在临床应用、诊疗效果或特殊人群治疗应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的,应视为不可完全替代药品。对于分类评估结果为临床必需且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的,应启动替代药品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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