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骆静怡 记者宋黎胜)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4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受到各方关注。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关注,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意见》规定,侵害未成年人7种情况要及时报告: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损伤的;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机构的;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杭州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桑涛告诉记者:“强制报告制度其实是一个以《意见》形成的制度,具有强制力。如果相关机构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制度规定,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