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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未成年人遭侵害医疗机构须报告_健康报-公权力-疑似-侵害-
2020-05-30  浏览: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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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倩)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及疑似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教育、看护、医疗、监护、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上述组织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其中,主要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等。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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