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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卫生部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_豆制品-卫生-卫生监督-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4  浏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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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豆制品,单位,生产,卫生,卫生标准,生产经营,销售,电解水,容器,符合,生产加工,场所,条件,规范,消毒,贮存,卫生管理,弱酸性,行政部门,酸性,浓度,加工


    卫监督发[200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豆制品是我国居民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品种。我部近期组织消毒液依据文献强酸性电解水与弱酸性电解水的比较如下:弱酸性电解水如果保存于室温下,在失活测试上残留氯量仍可保持一定,且其效果具安定性。特别在保存容器上部存积的气体内,如果是强酸性电解水时,其所产生的氯气浓度约为100ppm,但以弱酸性电解水而言,则是约为1ppm左右的,由此可以了解溶液在pH 5附近时,其残留氯不易挥发,在使用上相对安全。在有机物失活测试时,强酸性电解水在1%以上的浓度时,杀菌效果会消失。但弱酸性电解水即使在有机物浓度约10倍的1%下也不会失活。因此可知弱酸性电解水的杀菌力较不易受有机物质的影响洗手除菌液的豆制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显示,豆制品生产单位大多规模小,生产环境较差,加工设备简陋,卫生设施缺乏,部分豆制品生产单位还存在掺杂使假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加强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豆制品生产单位的卫生管理,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条件和行为

 豆制品生产单位是豆制品产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完善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加工操作行为,确保所生产产品的安全。豆制品生产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一)豆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不得有昆虫孳生的潜在场所,远离垃圾场、厕所和畜禽养殖场所等污染源。

 (二)生产加工场所应封闭,配备相应的冷藏、通风、照明、上下水、容器清洗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

 (三)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生产管道、容器、用具,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四)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豆制品。豆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B2715《粮食卫生标准》等国家卫生标准。原料贮存期间应离地离墙搁置,控制温湿度,避免发生霉变。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生产操作前应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二、严格豆制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防止伪劣豆制品进入市场

 控制好豆制品的批发和销售环节是防止伪劣豆制品进入市场的关键。豆制品经营单位应严把豆制品进货质量关,禁止批发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豆制品。批发和销售豆制品要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一)销售场所或摊点应具备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销售用工具、容器等生熟分开,并定期清洗和消毒。

 (二)严格执行进货索证验收制度。采购豆制品应仔细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检查豆制品质量,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或批发单位购进豆制品。

 (三) 销售定型包装豆制品时应按照产品标签上标明的贮存条件存放,禁止销售变质、不洁、受污染的豆制品。

 (四)豆制品经营单位宜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豆制品加工厂(点)建立长期的购销关系,确保豆制品卫生质量。

 三、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做一次全面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其按上述要求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单位,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违法制假售劣的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严厉打击豆制品非法生产加工行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获得卫生许可证的豆制品加工《黑窝点》,要及时通报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豆制品生产加工《黑窝点》,进一步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

  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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