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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卫生部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_征求意见-活化剂-卫生部-化妆品-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4  浏览: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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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0日获悉,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近日已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消毒液为提高稳定性二氧化氯活化速度和活化率,国内对活化剂作了大量研究,活化剂分为能在短时间全部释放出来的即效活化剂,如盐酸、磷酸等强酸和缓慢释放的缓效活化剂,主要有柠檬酸等弱酸,而实验证明,使用柠檬酸作为活化剂,一般仅能活化60%二氧化氯,由于活性二氧化氯释放不完全,溶液中仍有较多有毒的亚氯酸盐,而用盐酸,可使二氧化氯的活化率提高到95以上洗手除菌液   征求意见稿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征求意见稿强调: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征求意见稿附件还分别列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

    据悉,征求意见将至5月20日截止
 
卫生管理化妆品征求意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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