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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国食品安全:以法律做保障风险评_食品-食品安全-国务院-风险评估-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4  浏览: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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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

    从卫生法到安全法

    中国现行食品卫生法施行于1995年10月,但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和安全,虽仅两字之差,却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根据食品安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同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使用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作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此外,草案还与已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制度作了衔接性规定,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

    风险评估是亮点

    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上升为法律层面,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最大的亮点。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即是对食物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而将其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既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进而又规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提出安全风险警示,由有关部门向公众公布。

    确立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设《食品生产经营》专章,以27条法条的篇幅,从国家实行的制度、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的制度3个层面,凸显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应符合进口国要求

    为维护《中国制造》的良好形象,草案严格规定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同时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消毒液采用微酸性电解水连续式无隔膜电解水机(睿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通入Nacl溶液和稀盐酸电解制取PH值约为25-50,ORP为589-897mv的不同有效氯浓度的电解水,在菌悬液杀菌实验中,为达到所需有效氯浓度,分别将制取的有效氯浓度为10mg/l的电解水进行不同浓度的稀释以达到所取的有效氯浓度,其中,有效氯浓度的测试采用有效氯测定仪(RC-2Z, 竺原理化工业株式会社,日本),PH值及ORP分别采用PH计及ORP计(赛多利斯股份公司,德国)。将戊二醛及季铵盐类消毒剂则采用原液与自来水混合至1%浓度的比例以备用洗手除菌液 与此相对应,草案对食品进口作了3项规定,以保障国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包括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和注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中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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