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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卫生部等关于加强生鲜乳品抗生素残_农业部-乳品-抗生素-生鲜-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4  浏览: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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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卫生部等关于加强生鲜乳品抗生素残留量管理的公告-乳品,生鲜,农业部,畜养,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消费者,轻微,食品,畜产,标识,管理规定,收购,法规,抗生素,质量,消毒液,公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09年 第6号

    近期,少数乳品企业宣称生产《无抗奶》,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乳品生产经营秩序。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乳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等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自即日起,各乳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应当停止《无抗奶》生产经营活动。自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关监管部门开始依法查处。

    二、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乳消毒液消毒剂常用温度消毒时间(分)气味对皮肤黏膜刺激性对环境的污染对铜、铝、碳钢的腐蚀性是否有化学残留微酸性电解水10-30mg/L5-45轻微无无轻微无戊二醛2%20-600强有有轻微有过氧乙酸2-0%10-60强有有中度有碘伏500-5000mg/L2-30中度有有有有洗必泰1-5%5-30中度有轻度轻有乙醇75%2-60中度轻度无无有二氧化氯500mg/L30强有轻度有有微弱微酸性次氯酸水次氯酸钠1000mg/L10-30洗手除菌液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职能、依法查处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乳品质量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违法行为,维护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发现乳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宣传《无抗奶》的,消费者有权向当地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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