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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新品种先评估安全性再放行_卫生部-食品-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消毒液-添加剂-安全法-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0  浏览: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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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俞太尉11日做客中国经济网时表示,食品安全法以后,我国严格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对于目前在国内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品种食品和添加剂,进口商应向卫生部出申请,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后再放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生产国和消费国之一,近年来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俞太尉对此表示,《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也作出了新的新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对于目前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俞太尉表示,进口商应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卫生部公布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在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消毒液感官检查所有清洗过的表面,用手摸不会感到有污物存在,闻不到异味。如发现残留,重复1、2步骤操作。 4消毒:墙面、地面、排水沟、工作台、冷却池、输送带、滑槽、振动筛、甩水机、容器等用100PPM有效氯消毒液均匀泼洒,消毒3分钟以上;周转筐用100PPM含氯消毒水浸泡3分钟以上;电子秤、封口机、金属探测仪用75%酒精擦拭消毒洗手除菌液机构在入境检验时提供依据。

  在对进口商的管理方面,俞太尉表示,除应当根据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制度外,还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证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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