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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卫生行政许可中几个问题的探讨_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
2018-07-17  浏览: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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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张家港市在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方面进行了探索,卫生行政审批效能得到了提高,卫生行政形象不断优化,但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了卫生行政许可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急需上级部门进行规范与协调解决。

1 主要存在问题

1.1 许可事项的公开公示《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但涉及到具体食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许可证的决定、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办事程序,无法提供相对完善公示材料。省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仅对本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的事项(如健康相关产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等)进行资料公示,未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制订明确的办事程序。各基层卫生行政部门自定的公示资料,必定会存在不完善、不规范、不统一的地方,自定的资料对外公示,不利于维护卫生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1.2 许可文书及证照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日施行后,附了一套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供各地参照执行,另外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但笔者了解到,江苏省目前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尚不相同,大多还停留在“试行”阶段;新版的卫生许可证需要新的发证管理系统,但至今没有开发出成熟的软件供选择。因此,张家港市仍使用原来自行开发的发证管理系统,老的许可证的样式、编号仍在延用,达不到《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给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印制外包装时带来了麻烦。目前,在国内所有的证照中,似乎也只有卫生许可证各省甚至各市样式不一。

1.3 受理范围 餐具消毒服务机构今年在张家港市刚刚兴起,半年内就发展到5家,这些服务机构现主要提供餐具消毒服务,其人员、设备、消毒剂、消毒质量等,均涉及到卫生问题,服务的对象也与我们直接监管的对象有关,但这部分单位的开办不需要卫生行政许可,因此在卫生方面没有准入门坎,卫生部门也不参与对这些单位的管理。这些消毒机构不能视同于普通的家政清洁公司,他们带来的环境问题已引起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服务范围的扩大、服务项目的增加,该行业带来的卫生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卫生行政部门不能简单地发出一张《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了事。

1.4 发证的规范用语结合苏州市卫生局转发的《江苏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填写规范用语及填写注意事项》规定,2006年底,市卫生监督所对食品及公共场所行业卫生许可项目规范用语进一步加以完善(如将饮食行业的原13个许可项目扩大至15项等)。今年年初,《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其附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进一步对食品行业发证的规范用语进行了调整。但目前,仅以副食项目为例,就先后出现过主副食品、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等几种不同的提法,且不同地区仍在使用;对“简餐制售”核准范围的不同理解,曾造成过全市环保、工商部门的歧意,给申办者办理证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对食品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一般按食品生产的品种或类别进行核准,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根本就没有严格的规范用语,现食品生产企业申报QS,要求我们的许可项目与质监部门的一致,使我们的卫生许可证要变更许可项目,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形象。

1.5 审批权限卫生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省、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均有各自的审批范围。保健食品的审核权划给药监局后,不少企业制订了自己的企业标准,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将大量的不明食品作为普通食品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些产品大多如同药品一样包装精美,在食品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这批食品到底是什么样的食品?是不是食品?就不得而知了;其自订的企业标准一般不涉及明确的成份及含量,有些成份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里能够查到,也非严格意义上的新资源食品,所定的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标准其实并无实际意义一普通的面粉或甘薯粉也能满足要求,再加上部分原料可能是进口的等等,造成审批上的失控,其产品堂而皇之地以一张普通卫生许可证而出现在市场上。

1.6 许可的卫生标准要求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但涉及到饭店、食堂、小吃店就没有个体的实用标准了。为此,市卫生监督所成立了专业学组,先后制订了大中型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外送快餐单位、干湿式面食饮食店、卤菜加工、豆制品生产单位,甚至猪血生产等单位的卫生标准要求。有步骤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豆制品、大中型食堂、卤菜加工场所进行了整治,但随着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不断有达不到卫生或环保标准的单位出现,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发证,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无证经营情况发生。另外,量化分级管理标准由我们自己制订,评分人员不一,客观上造成了量化分级管理流于形式,行业单位卫生许可证准入门坎标准不一致。

2 分析与建议

其实,行政许可工作属政策性的工作,一旦真正引起了大家重视,许多问题就能够得到立即的解决。

作为食品、公共场所等单位的监管部门之一,卫生部不能只对医疗单位感兴趣,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也不能仅有关产品、涉水产品等本部门受理的事项公示许可程序等内容,应当如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一样,在网上对食品监管有一个全国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是全国的卫生监督中心,其公布的许可事项,应当能对全国有指导作用,即全国的卫生监督机构及普通公民应当能查到本应查到的信息,而反过来更加方便地办理相关事务。

设置行政许可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要求我们首先做到自身的行政许可行为规范,建议能够结合《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尽快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卫生学评价、审批程序等行政许可规范,开发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作业指导培训,统一卫生许可证样式与规范用语,尽可能做到许可信息资源的更大范

围联网共享。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台后,我们对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似乎成一种前置审批,对这些企业进行免费的设计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发证后,质监部门却要按他们的意图进行修改,并要求按他们的标准书写许可规范用语;我们投入了大量精力从事的许多工作,如豆制品、卤菜、糕点等行业的整治,如同为质监部门铺路打工,整治基本规范后他们负责接管,我们一直在做些攻坚的、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这类许可证发得实在是窝囊;对商场超市,工商部门也已介入监管,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考虑撤销对上述行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并对许可受理的范围作动态调整。

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环保、消防部门的前置审查不合格,是造成目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现象的因素之一。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往往花费大量精力于如何在提高卫生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卫生许可证的持证率,对多部门联办不合格而造成的无证现象办法不多。无证现象会造成管理的失衡,后果会越来越严重,作为食品消费环节的主管单位,我们将最终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应当引起我们上级部门的重视,尽快组织沟通协调,明确各自审批职责与权限,以避免造成基层管理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长期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