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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消网:卫生部关于征求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_食品-卫生部-双酚-婴幼儿-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27  浏览: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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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征求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公告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319号)-食品,婴幼儿,双酚,相关产品,容器,卫生部,用于,食品安全,迁移,公告,包装材料,消毒,禁止,生产,奶瓶,日起,消毒液,相关,国家标准,征求,食品容器,限量

卫办监督函〔2011〕31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根据2011年4月2日研究限制食品相关产品使用双酚A会议精神,我部拟定了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的公告,拟与你部门联合会签后公布。现征求你部门意见,请于4月29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刘明、张旭东

    联系电话:68792986、68792594

    传    真: 68792408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征求意见稿)

2011年  第 号

    4,4′-二羟基二苯基丙烷(Bisphenol A,又称双酚A 或BP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双酚A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具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其迁移限量。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现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消毒液用于指导内镜的消毒、洗手消毒、皮肤粘膜和环境物体表面的消毒等,但现行的《消毒技术规范》中是针对强酸性电解水,尚未明确微酸性电解水的使用规范,因此需要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共同推动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定工作洗手除菌液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如奶瓶)生产和进口。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食品容器。

    二、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X月X日


 
幼儿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双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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