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规
卫消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_消毒液-卫生-标准-化妆品-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5  浏览:205
新国学:毛泽东|刘基元
新国学教育概览|新国学精神|明学与明品生活 |
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消毒液,卫生,目录,化妆品,喷洒,原料,标准,生产企业,化妆品原料,收录,卫生部,国际,成分,名称,美国,监督管理,均匀,标识,命名,地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消毒液③喷洒法:对一般污染表面,用1000mg/L的消毒液均匀喷洒(墙面:200mL/m2;水泥地面:350mL/m2,土质地面: 1000mL/m2),作用30分钟以上;对肝炎病毒和结核杆菌污染的表面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000mg/L的消毒液均匀喷洒(喷洒 量同前),作用60分钟以上洗手除菌液;   一、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  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  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  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rar


 
卫生监督管理化妆品美国标准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