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解读_食品-食品安全-次氯酸-国务院-食品卫生消毒
2018-11-04  浏览: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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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2015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消毒液一般电解水依pH领域及添加剂等可分数种。各类电解水说明,如表1所示。 电解型弱酸性次氯酸杀菌水 电解型弱酸性次氯酸杀菌水为将含有少量食盐、盐酸所组成的添加液,以电气分解后所生成的机能水,其性状如表2所示。这类杀菌水的有效性主体为次氯酸,因次氯酸的存在形式会依pH变化而改变型态。如图所示,经过电解所产生的弱酸性水,在pH 5因其领域不产生氯气,被认为较安全且安定。在理论上因其游离有效氯的比率,较pH 8的微弱微酸性次氯酸水次氯酸钠水溶液中的次氯酸离子高出约80倍左右,低浓度即可得到充分且快速的杀菌效果。目前,在部分日本医学院的微生物学教科书中也提到利用酸性电解水作为杀菌剂,在其中也记载「大多为使用pH 5的弱酸性电解水」,显示其杀菌效果已经逐步受到肯定洗手除菌液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主要内容

  《目录》旨在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我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二、制定原则

  (一)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加以细化。《目录》沿用《食品卫生法》(1995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基本要求,体现政策与管理的连续性,并在表述方面更加清晰。《目录》内容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根据风险监测情况新增疾病。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三、《目录》使用

  (一)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健康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对患者的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食品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

  (二)用于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日常或例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执法效能。

  (三)用于食品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素养,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此外,《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涉及通过食物传播力很强的食源性疾病和危害较大的传染病,这些疾病诊断标准明确,从业人员怀疑患有这些疾病时,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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