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韩国发布《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_畜产品-蛋类-卫生-消毒液-食品卫生消毒
2018-10-29  浏览: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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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伙伴网讯 10月14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草案,以强化鸡蛋的安全管理,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为防止碎鸡蛋等的不法流通,对于销售不合格食用蛋类或以销售为目的保管、运输不合格食用蛋类的收购销售商或蛋类加工业者,将给予1个月的停业处分。以往对于销售不合格食用蛋类的收购销售商,有1次违反行为时给予7天的停业处分,而对于以不合格食用蛋类为食品原料的蛋类加工业者行政处罚标准并不完善。
 
    a.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用蛋类的废弃处理方法,并应制定、保存废弃处理记录,实现对废弃食用蛋类的透明处理;
 
    b.以贴牌生产(OEM)、自主品牌(PB)形式流通、销售食用蛋类营业者,其产消毒液相关记录 1加工人员进入车间检查记录 2加工过程中人员出入车间台帐 消毒液验收、配制、使用作业指导书 目的 规范消毒剂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消毒效果,防止对食品和食品接触面的污染。 职责 1采购员负责采购有合格证明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消毒剂。 2质检员负责消毒剂的验收、配制。 3质检科负责本作业指导书实施的监督检查。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消毒液的验收、配制和使用的管理洗手除菌液品如有违法事项,将与收集、包装该食用蛋类的收购销售商适用相同处罚标准。
 
    2.畜产品相关营业者自接受卫生教育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预在其他场所进行相同营业的情况,可免除卫生教育。
 
    3.放宽营业者的设施标准。
 
    a.现行法律规定,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健康功能食品制造时,应分别具备畜产品及健康功能食品设施,修改后,经部分相同工艺生产时设施及车间可共用;
 
    b.个别货车(1人1车)运输业营业者进行畜产品运输业时,可以营业者的居住地代替营业场所。
 
    4.删除《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营业者遵守事项中食药处长规定的告示间部分重复或不必要的规定。
 
    5.另外,营业许可也可以电子文件方式申请、奖金支付对象中被拘留者除外、畜产品广告时删除表达确认保质期的句子,交易明细记录中追加猪肉履历编号。
 
    以上内容征集时间至1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0775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卫生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畜产品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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