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_消毒液-饮用水-计委-卫生-食品卫生消毒
2018-10-06  浏览:33
核心提示: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意见的函(国卫办监督函〔2013〕290号)-消毒液,配制,饮用水,浓度,征求意见,消毒,判定,新材料,卫生,偏离,化学物质,计委,征求,国务院办公厅,行政审批,纠正,车间,均应,予以,安全产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我委负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审批。为规范此项行政审批工作,我委组织起草了《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我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

    传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ggwsjdc@126.com

 &nbs消毒液消毒完毕后所使用的消毒工具均应清洗干净,妥善保管,以便下次使用。地面消毒池不使用时均应放掉残液,冲洗干净。操作消毒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6检查 消毒液的配制人员,应对消毒液配制的有效浓度进行自查,偏离时予以纠正,非配制消毒液的车间质检员对配制好的消毒液进行浓度测定,发观浓度偏离应与配制人员共同查明原田,予以纠正,以便正确配制。 7车间质检员对各种配制时间和浓度应有记录,于次日上报质检科洗手除菌液p;  附件:1、   关于三新涉水产品判定依据征求意见.doc
    2、   三新涉水产品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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