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等规格_日本-食品-卫生法-厚生-食品卫生消毒
2018-10-03  浏览:178
新国学:毛泽东|刘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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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发布食安发0808第2号: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和附表、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基准进行部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将《谷氨酰基甘氨酸缬氨酰》增补到食品消毒液水洗。首先将冷水或温水(50℃)送入。第二工序:自动注入碱洗涤剂(5~1%)水温60~80℃。第三工序:用水冲洗附着残留在管道、容器中的洗涤剂。第四工序:消毒。例如:用含有效氯150~300mg/L的有效氯溶液杀菌。因前三工序去除了大部分污垢和微生物,残留的微生物被消毒(15min)。第五工序:最终水冲洗去除残留的杀菌剂,用清水进行短时间冲洗洗手除菌液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中。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对农药氰霜唑、麦草畏、1,3---氯丙烯、嘧菌环胺、噻嗪酮、吡噻菌胺、啶酰菌胺、双炔酰菌胺、禾草敌、氟丙氧脲;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甲基盐霉素、莫能菌素﹝Monensin﹞,;兽药齐帕特罗(Zilpaterol)、唑啉头孢(Cefazolin)设定最大残留限量。限量标准生效日期为2015年2月8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54033.pdf

    http://www.xmtbt-sps.gov.cn/detail.asp?id=4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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