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说明_食品卫生-修正-食品安全-台湾-食品卫生消毒
2018-09-30  浏览: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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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0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重点说明如下:

    一、 修正第八条:

    (一)为加强对食品业者的管理,明确规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就其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主动接受第三方验证的外部查核监控,故增列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同法第六项,验证应由《中央》主管机关认证的验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撤销与废止认证的条件或事由,执行验证的收费、程序、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以建置符合国际规范的第三方认验证制度,提升二级品管制度的独立性、公正性,强化验消毒液消毒上的应用 固态二氧化氯便于储存运输,但使用前也须经活化,并注意现配现用,使用范围同液态稳定性二氧化氯。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二氧化氯的剂型研究和应用上正不断得到扩大和深入,现用二氧化氯发生器,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以及固态二氧化氯粉剂或片剂均有较强的杀灭微生物作用洗手除菌液证效力。

    二、 修正第四十八条:

    因应第八条修正,为提升第三方验证制度的管理效能,增订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罚则,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可命其歇业、停业的规定。

    三、 修正第二十五条:

    (一)针对直接供应饮食场所及散装食品,增列《及其他应标示事项》。相关应标示事项预计半年内公告。

    (二)增列《境内通过农产品生产验证者应标示可追溯的来源;有‘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公告的生产系统者,应标示生产系统》,农产品将依规定标示来源牧场及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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