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台湾地区制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的食品含基因改造_食品-基因-原料-饮食-食品卫生消毒
2018-09-26  浏览: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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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634号公告,订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规定》及其适用食品品项,并自2015年12月3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订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规定》如附件。

    二、适用食品品项如下:

    (一) 农产品型态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的切割、研磨。

    (二) 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规定

&消毒液质检科负责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 2化验员负责该作业指导书的实施 3化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检查。 作业要点 l接到消毒剂购入通知,必须及时有效地采集购入消毒剂样品。 2及时对消毒剂浓度进行测定; 3做好采样登记,检测原始记录。 4及时准确地将结果报质检科,并在消毒剂存放容器上准确标识。 5对标准溶液应预先,准确标定,并加贴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应有标准液名称、浓度、配制时间、配制人,标识要正确清晰。 6检测结果需如实记录洗手除菌液nbsp;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具营业登记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的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具营业登记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的食品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可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的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依本规定所为的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标示的方式,以卡片、菜单注记、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为之。

    (二) 以标记(卷标)标示者,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三) 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的字体大小不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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