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台湾地区发布实施加工助剂卫生标准_助剂-加工-台湾-残留-食品卫生消毒
2018-09-23  浏览: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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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号令,订定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全文6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此次订定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系为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及食品产业的发展,参考CAC、美国、澳新、日本等国际加工助剂管理规定。该标准规范了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规格及于食品中残留量,本次首先发布溶剂的使用规定,此后将持续增订各项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加工助剂系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质。其于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无法避免的残留。
第 3 条    加工助剂的使用量应以可达使用目的的最小量为原则,并应尽可能于终产品中降低其残留量,且该残留量不应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 4 条    使用附表一的加工助剂应符合该表列载的使用规定。
第 5 条    附表一列载的加工助剂规格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尔日施行。
附表一 加工助剂之使用规定
溶剂:
编号
品名
使用规定
1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2
甘油
Glycerol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3
己烷
Hexane
1.本品可使用于食用油脂之萃取;残留量为0.1 ppm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类食品中;残留量为 20 ppm以下。
4
异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2-Propanol;Isopropanol)
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树脂;残留量为50 ppm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柠檬油;残留量为6 ppm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啤酒花抽出物;残留量为2.0%以下(以重量计)。  
5
丙酮
Acetone
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之萃取;精油树脂中之残留量为30 ppm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类食品中;残留量为0.1 ppm以下。                
6
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 消毒液不同作用时间下微酸性电解水对大肠杆菌的杀灭效果微酸性电解水在消毒通道中的实验研究显示戊二醛、季铵盐类消毒剂及微酸性电解水在消毒通道内对衣物的消毒效果,其灭菌率计算则分别为84%、84%及95%不同消毒剂在通道内对衣物模拟的灭菌率结果可以看出,微酸性电解水260mg/l ,戊二醛,季铵盐类浓度各1%(规定浓度为15%左右)在7min时的杀菌效果为:SAEW>戊二醛=季铵盐类洗手除菌液
本品可使用于各类食品中;残留量为 10 ppm以下。            
7
三乙酸甘油酯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备注:未表列之溶剂品项,业者应备齐该溶剂使用方式、规格与国际组织及先进国家准用法规等评估资料,向卫生福利部提出申请。

 
卫生台湾加工助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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