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台湾地区制定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_利得-食品安全-食品-追缴-食品卫生消毒
2018-09-19  浏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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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台湾地区制定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二规定没入追缴违法所得的食品业者-利得,次氯酸,业者,追缴,资本额,杀菌,食品安全,追回,食品,弱酸性,管理法,台湾地区,卫生,添加物,实收,稀释,电解

  为有效追回业者的不当利得,2016年5月1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204号公告,订定《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二规定没入追缴违法所得之食品业者》,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项:

  一、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的食品业者,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或第十六条的规定;或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之一的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其所得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应没入或追缴之。

  二、公司登记资本额与实收资本额不同者,以实收资本额为准。

  有关不肖业者的不当利得,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49条之1已明定刑事没收的规定,然为有效追回不肖业者的不法收益,杜绝其以违法行为谋取暴利的诱因,另增订第49条之2,赋予主管机关没入或追缴不当利得的权力。准此,当有业者同时触犯本法刑事及行政法上义务规定时,对其不当利得的追回,将以刑事没收为优先,倘未有裁判没收,也可依该规定为没入或追缴处分,藉由双重把关,有效确实追回业者的不消毒液混合型弱酸性次氯酸杀菌水 混合型弱酸性次氯酸杀菌水是由兼具稀释与混合功能的装置,加上pH调整系统的设备所生成的水,与前段所述电解型弱酸性次氯酸杀菌水具有相同pH范围。大多数的食品厂、饮料厂或研究机构等,因其必须大量使用杀菌水,以电解方式产生所需的弱酸性次氯酸杀菌水时有其困难。对此利用食品添加物杀菌剂的微弱微酸性次氯酸水次氯酸钠及食品添加物pH调整剂的盐酸,各自以自来水稀释后将两个溶液混合,可生成每小时相当1500L~3000 L的弱酸性杀菌水,并可依照用途需求配制成50ppm、100ppm或200ppm的水溶液洗手除菌液当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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